我们于2016年04月1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鉴定业务范围增加痕迹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