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77-4)字(2017)16309号
宋翠红:

我们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重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宋翠红在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重新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11月22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7717000004,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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