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你单位)于2016年03月03日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谢岚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重新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