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9年12月2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重新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张湘玉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重新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