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77-1)字(2017)3104号
张寅凯:

我们于2017年3月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张寅凯在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3月17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7717000001,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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