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5)字(2017)17005号
周艳军:

我们于2017年11月2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长宁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周艳军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11月29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417007547,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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