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薛丽燕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变更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