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顾海龙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变更为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从事公证员工作。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公证员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