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7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将接待场所由原宝山区牡丹江路730号变更为宝山区宝林路50弄17号。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