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93-3)字(2020)12832号
上海市奉贤公证处:

我们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办公场所由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B座1-2层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百秀路399号中企联合大厦11楼1101、1102、1107、1108室。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0年12月30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010029320100007,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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