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1-1)字(2017)7235号
胡裕岭:

我们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胡裕岭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5月27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001028117000219,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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