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赵连扣在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医临床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