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字(2026)5922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李凯盈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凯盈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2631201859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6年06月11日 |
许可机关: |
黄浦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01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6年06月12日 |
我们于2026年6月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黄浦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许可(新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李凯盈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