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字(2026)8331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刘学友,苗浴宇,李友燕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学友,苗浴宇,李友燕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23101202610044370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6年07月29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6年09月14日 |
我们于2026年7月2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青浦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刘学友,苗浴宇,李友燕设立上海汇富律师事务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