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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字(2026)9208号

项目名称:

关于香港赵凯珊律师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代表处的设立(含合并、分立)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香港赵凯珊律师行

许可决定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字(2026)9208号
香港赵凯珊律师行:

我们于2026年2月1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代表处的设立(含合并、分立)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