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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字(2026)9428号

项目名称:

关于李兴亮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兴亮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510924399

许可决定日期:

2026年08月25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字(2026)9428号
李兴亮:

我们于2026年8月1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松江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李兴亮从上海宗沪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秋毫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