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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1-1)字(2016)2239号

项目名称:

关于潘春东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潘春东

许可决定日期:

2016年07月19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2年07月23日

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1-1)字(2016)2239号
潘春东:

你(你单位)于2016年4月14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4条第1款、第17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