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4-14)字(2024)14171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董天夫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天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0510535469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许可机关: |
静安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06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年10月31日 |
我们于2024年10月2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董天夫从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