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4-3)字(2024)14547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王智宁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智宁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1810048824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4日 |
许可机关: |
虹口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09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年11月15日 |
我们于2024年11月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王智宁在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重新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