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4-14)字(2024)14570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葛姣月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葛姣月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2011188351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8日 |
许可机关: |
静安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06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年11月21日 |
我们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葛姣月从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