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9-4)字(2023)44554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申请变更代表机构住所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3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3年11月03日 |
我们于2023年11月3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住所变更审核(初审)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机关决定本机关决定住所地变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18层1810单元。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