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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95-1)字(2024)14262号

项目名称:

关于许晓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许晓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451844985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许可机关:

普陀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7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95-1)字(2024)14262号
许晓:

我们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许可(重新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晓在北京市道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重新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