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大厅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字(2026)4388号

项目名称:

关于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0111222291

许可决定日期:

2026年04月24日

许可机关:

虹口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9

数据更新时间:

2026年04月28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字(2026)4388号
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26年4月1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负责人由陈永兴变更为张璇。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