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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5-11)字(2024)14514号

项目名称:

关于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1510222915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许可机关:

普陀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7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4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24)14514号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24年11月11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张媛媛,贺新入伙,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