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字(2025)110952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刘坡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坡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0910307473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年06月25日 |
| 许可机关: |
杨浦区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110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年07月01日 |
我们于2025年6月18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杨浦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刘坡从江苏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