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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1-4)字(2022)0031号

项目名称:

关于邹伯兴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邹伯兴

许可决定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5年03月06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1-4)字(2022)0031号
邹伯兴:

我们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邹伯兴从上海扬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变更为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