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4-3)字(2024)13465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张琪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琪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2211569171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许可机关: |
长宁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05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年10月30日 |
我们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长宁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张琪在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重新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