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字(2025)116819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7日 |
| 许可机关: |
虹口区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109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年11月27日 |
我们于2025年11月19日受理你(你单位)向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四川升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