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91-4)字(2024)14404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处的变更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年10月30日 |
我们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代表处的变更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0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4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地由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1114室变更为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1114A室。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