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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3-3)字(2018)2483号

项目名称:

关于杨晨杰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晨杰

许可决定日期:

2018年02月27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3-3)字(2018)2483号
杨晨杰:

我们于2018年2月2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杨晨杰从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变更为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从事公证员工作。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公证员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