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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6-5)字(2017)2627号

项目名称:

关于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审核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1711180384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03月02日

许可机关:

静安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6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6-5)字(2017)2627号
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地由静安区江宁路212号凯迪克大厦15层B2变为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静安中华大厦902室。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