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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6-4)字(2017)0977号

项目名称:

关于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1111249990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许可机关:

浦东新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15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6-4)字(2017)0977号
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