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6-5)字(2017)4161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审核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23101201411323981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7年04月05日 |
| 许可机关: |
浦东新区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115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我们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地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3号卓越金融大厦320室变为浦东新区高科西路551号301室。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