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4-7)字(2017)18683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郑国辉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郑国辉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199510510148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8年01月03日 |
| 许可机关: |
虹口区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109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我们于2017年12月19日受理你(你单位)向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执业类别从兼职变更为专职。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