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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5-11)字(2016)0472号

项目名称:

关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199910083803

许可决定日期:

2016年02月14日

许可机关:

闵行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12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16)0472号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你(你单位)于2016年02月01日向闵行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陈其乐退伙;郭慧入伙。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