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2-6)字(2016)0442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上海康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海康平医院司法鉴定所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年02月02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你(你单位)于2016年01月29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从上海市通州路35号变更为上海市广粤路281号。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