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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5)字(2017)4221号

项目名称:

关于于珍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珍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1011187093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03月27日

许可机关:

长宁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5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5)字(2017)4221号
于珍:

我们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长宁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于珍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变更为北京海润(上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