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1-1)字(2016)3863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管林玉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管林玉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年06月07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我们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管林玉在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