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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2-7)字(2016)0463号

项目名称:

关于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许可决定日期:

2016年02月22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2-7)字(2016)0463号
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于2016年02月01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从变更为忻基德。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