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4-1)字(2016)0455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单清清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单清清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1611879895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年02月23日 |
许可机关: |
普陀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07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你(你单位)于2016年01月29日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的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单清清在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首次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