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2-11)字(2016)0348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310014157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年01月29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你(你单位)于2016年01月26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注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