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大厅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5-2)字(2016)0393号

项目名称:

关于胡天涯,曹凌毅,张雨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天涯,曹凌毅,张雨阳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1610253474

许可决定日期:

2016年02月14日

许可机关:

闸北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2)字(2016)0393号
胡天涯,曹凌毅,张雨阳:

你(你单位)于2016年01月28日向闸北区司法局提出的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胡天涯,曹凌毅,张雨阳设立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