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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9-3)字(2017)13059号

项目名称:

关于美国博申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美国博申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9-3)字(2017)13059号
PILLAR LEGAL,P.C.:

我们于2017年8月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英文名称变更审核(初审)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美国博申的英文名称从THE LAW OFFICES OF GREG PILAROWSKI变更为PILLAR LEGAL,P.C.。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