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3-1)字(2021)4102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陈爱公证员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爱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26日 |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000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3年05月23日 |
我们于2021年4月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申请公证员执业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陈爱在上海市嘉定公证处从事公证员工作。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公证员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