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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3)字(2016)0372号

项目名称:

关于常忠海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忠海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0310654133

许可决定日期:

2016年02月22日

许可机关:

黄浦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1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3)字(2016)0372号
常忠海:

你(你单位)于2016年01月27日向黄浦区司法局提出的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常忠海在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重新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