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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79-1)字(2018)1399号

项目名称:

关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沪司发证自联字2020第004号

许可决定日期:

2018年01月25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79-1)字(2018)1399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联营许可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