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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5-11)字(2017)1101号

项目名称:

关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199320605523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许可机关:

静安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6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17)1101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我们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张隽,秦桂森,金诗晟,王小成入伙,刘潇江退伙。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