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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5-2)字(2017)3138号

项目名称:

关于高峰,易先兰,靳长华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峰,易先兰,靳长华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1710043905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03月28日

许可机关:

崇明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51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2)字(2017)3138号
高峰,易先兰,靳长华:

我们于2017年3月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崇明区司法局提出的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高峰,易先兰,靳长华设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