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大厅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77-4)字(2018)1715号

项目名称:

关于张丽雅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重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丽雅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1331121027

许可决定日期:

2018年02月08日

许可机关:

长宁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5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77-4)字(2018)1715号
张丽雅:

我们于2018年2月1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长宁区司法局提出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重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张丽雅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重新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