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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5)字(2017)1123号

项目名称:

关于朱晓毅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晓毅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198810361487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许可机关:

闵行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12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5)字(2017)1123号
朱晓毅:

我们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闵行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朱晓毅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2月6日